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资金支持可达80%

发布时间:2024-02-27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公告,对《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是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进行修订,主要调整内容包括:

    1、政策制定依据
    修订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征求意见稿: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重点领域的界定
   
修订前: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流域、区域和海域。
    征求意见稿: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综合治理的流域、区域和海域,主要包括: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滇池、洱海、白洋淀、乌梁素海等重要湖泊,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三峡库区及上游、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等地区,黄河、长江、珠江等重要江河入海口。

   3、支持范围
  
修订前:专项投资重点支持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项目,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其他工程。
   征求意见稿:本专项投资重点支持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综合治理类项目,主要包括: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源头治理、内源污染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工程。

   4、支持标准
  
修订前:专项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合理造价的30%、45%和60%控制。
   征求意见稿:本专项对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50%、60%、80%予以支持。

   5、生效期限
  
修订前: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2号),经评估,《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需在原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征求意见稿: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原《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同时废止。全文见官方网站。